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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法·说法 | 非法贩卖汽油?他可真“刑”!

   2023-06-09 澎湃 4676 0
核心提示:基本案情:2019年2月至2021年1月,王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未经消防培训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2021年1月,王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未经消防培训和验收情况下,与他人合伙经营成品油运输生意,在用油罐车往加油站运输成品油过程中,私自将加油站用户油罐储存不下的多余汽油存放于某村庄公路旁的地埋罐内,并对外零售危险化学品汽油共计17万升。

案发后,从其地埋罐扣押汽油17.28吨,经鉴定符合国家汽油标准。到案后,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非法所得。

公诉机关:

被告人王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在公路、村庄住户附近,未经批准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汽油,具有发生重大事故的现实危险性,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王某: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17.28吨汽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官说法:

戚志明 宜阳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规定,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销售、储存汽油均应取得相应证照,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规范操作,储存汽油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未经专业培训、无经营资质、无专业设备、无安全储存条件、无应急处理能力情况下,在公路、村庄住户附近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非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对于石油、汽油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经营,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资质许可。未经依法许可、批准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切莫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6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原标题:《宜法·说法 | 非法贩卖汽油?他可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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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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