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书显示,北京金洋润滑油有限公司2016年9月13日生产的质量等级为合格品的4kg-35℃德路普长效防冻液,在2016年北京市机动车零部件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玻璃器皿腐蚀项目不符合GB29743-2013《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标准。样品取自北京金洋润滑油有限公司待出厂成品区,经北京金洋润滑油有限公司自检确认质量等级为合格品。该批产品共40桶,标价25元/桶,货值金额1000元。
经北京市房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认为北京金洋润滑油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北京市房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责令北京金洋润滑油有限公司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产品4kg-35℃德路普长效防冻液38桶,并处罚款500元。